(一)供應商資格條件審查:
1、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供應商;
2、 應當獨立于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
3、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
4、 本項目不接受關聯(lián)企業(yè)投標;
5、 投標人聲明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未有重大違法記錄、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關于供應商資格條件的說明:
1、根據(jù)供應商資格條件的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的規(guī)定,投標人應在投標文件中提交《關于資格響應一覽表的聲明函》(詳見《投標文件格式》中的《關于資格響應一覽表的聲明函》),并同時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如果該項目允許自然人可以投標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原件加蓋投標人公章)。如果投標人沒有委托授權其他人而是法定代表人親自參加投標并簽署相關材料的,其投標文件中可以不用提交該委托授權書。如需認定法定代表人親自參加投標的信息時,可以查閱開標會議的《開標人員簽到情況表》中該投標人的投標簽到記錄和其投標文件中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相關內容,如果不一致的,可以認定該投標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親自參加投標,如果此種情況缺少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將導致該投標人的資格性符合性審查不予通過。
(3)投標人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未有重大違法記錄的聲明函(原件加蓋投標人公章,格式可參見附件)。
(4)如果該項目允許聯(lián)合體投標的,該投標聯(lián)合體提交聯(lián)合體投標協(xié)議且投標聯(lián)合體之間不存在投資關系。(原件加蓋投標人公章,格式可參見附件)
投標人作出的聲明必須真實有效,如有不實將承擔相應的不良后果。
2、關于供應商資格條件的第5條規(guī)定,投標人應認真閱讀該條的備注說明,在投標文件中提交《投標人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未有重大違法記錄、不良信用記錄的聲明函》(詳見《投標文件格式》中《投標人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未有重大違法記錄、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聲明函》)。
關于供應商資格條件第5條規(guī)定的備注說明:
(1)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未有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jīng)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jīng)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2)投標人投標時須進行自身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聲明,否則其資格性審查不予通過。
(3)在審查供應商資格條件第5條時,審查者應訪問“信用中國”網(wǎng)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http://www.ccgp.gov.cn)查詢投標人的信用信息。訪問“信用中國”網(wǎng)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時,應分別查詢“失信被執(zhí)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對于被列入名單中的投標人,審查者應及時截屏打印存檔;訪問“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http://www.ccgp.gov.cn)時,審查者應查詢“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對于被列入名單中的投標人,應及時截屏打印存檔。對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條件的投標人,其資格性審查不予通過,拒絕其參與本項目政府采購活動(處罰期限屆滿的除外)。
(4)如果該項目允許聯(lián)合體投標,審查者應當對所有聯(lián)合體成員進行信用記錄查詢,聯(lián)合體成員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視同聯(lián)合體存在不良信用記錄,該聯(lián)合體的資格性審查不予通過。聯(lián)合體成員各方均應在“投標人名稱”處蓋章(可以并列蓋章),在“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機構負責人、自然人)或被授權代表(簽名)”簽名(可以并列簽名),否則此聯(lián)合體的資格性審查不予通過。
3、如果本項目允許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參加投標將會預先約定,如果沒有約定視為自然人不能參加。
4、如果采購文件對供應商資格條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供應商資格條件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第十八條: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第二十二條:聯(lián)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lián)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以聯(lián)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lián)合體各方不得